特许经营在香港从萌芽茁壮至今,尚未有一套运行的标准规章或法律条文来规范约束,但是加盟者对授权者的期望不仅是一件产品、一个招牌或是-本营运手册及货源供应而已。在特许经营的连锁业者和加盟者之间,不论在合同的条文上,或是在实务的经营上,仍有其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知识产权和商号名称的使用限制
加盟者必须在合同上清楚写明自己是否有权使用总店的商标、总店名称或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每一种特许经营方式往往与总店的商号及所使用的商标有重大关系。由总店主的角度来看,合同必须指定加盟者应正确使用和保护知识产权,譬如加盟者须同意不申请同样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不采取任何步骤侵害专用权,及尽快通知总店主任何不当使用总店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统一特许经营制度
首先,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此制度。加盟者的义务包括遵守此制度及其守则。每一个经营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广泛地处理各种不同情况及应付加盟店可能面对的各种事项。譬如如何处理消费者的要求或投诉,如何保持服务和产品水准及如何处理紧急情况。
三、区域限制
双方必须在合同内清楚列出特许经营的区域限制,如是否伸展至全国或局限于某地区或省分,另外,总店主应考虑是否在指定区域内保留权利经营总店。同时,加盟者是否有权委派其他新加盟者在区域内经营加盟店。如果拥有此权利的话,加盟者可以总加盟者的身份许可其他本地企业经营加盟店。
四、培训
为求经营制度能成功,加盟者应考虑与总店主协商,要求总店主提供培训。培训的形式需规定清楚,臂如培训地点、时间、费用及培训多少人才。
五、经营费
有关加盟者应付给总店主的经营费,因每一个经营方式要求不同,经营费的数目和付款方法也因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双方应决定经营费是否一次付及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可退还。经营费的计算方法也应该写清楚,譬如是按营业额百分比计算,或是固定数目。除了经营费之外,总店主还要考虑加盟者使用知识产权是否需要给付费用。
六、合同有效期限
通常,此类合同的期限比较长,双方应考虑是否有权续约。
七、合约终止
在合约有效期限内,双方是否在指定情况下可终止合约?如果可以,合同应规定终止后双方的权力和约束,及如何处理剩余存货。如果加盟者在合约有效期间有权使用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合约终止后也应停止使用。
八、市场协助和材料资料供应
双方应互相协助有关经营加盟店的各项事务。通常,总店主会提供广告推广资料或其他财务会计及管理协助。加盟者通常需报告业绩及准许总店主定期检查加盟店帐目。